灵宝市城乡低保政策宣传
城乡低保政策宣传
一、资格条件:
凡持有本市且常住本市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目前灵宝市实施农村低保的标准为人均1900元/年,城镇低保的标准为人均320元/月。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申请救助的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普通家庭申请救助的办法及审批程序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结束后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过审查、信息比对后,对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发放低保证。
(二)重度残疾人办理低保的办法及审批程序
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残疾人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核、调查任务,并将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发放低保证。
四、法律责任
(一)对套取、截留、挤占、冒领、私分、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低保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审批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冒领的低保金: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
2、家庭情况好转,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减发、停发低保金手续,但未按规定申报收入变化的。
灵宝市民政局宣
- 上一篇: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09-18 ]
- 下一篇:没有了!